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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解任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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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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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規約有一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管理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委員,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檢察官起訴或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

    像以上如有犯罪的情形,一般在住戶大會選出的委員,根本不會有人知道所選出的人是否曾有犯罪行為。這部份要如何防制呢? 而且因個資法的關係,也不能查調資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