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委會
- 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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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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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本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就常因出席不足再以會後補簽名而帶過,因住戶少大家也不計較。
3年前因主委與會計不和鬧得不可開交且已超過2年任期,所以主委欲召開所有權人會議時更沒有人願淌這渾水,導致管委會無法繼續。
後來主委私自找2人掛名,也到市府與銀行變更名冊跟存摺帳號。新人上任從未召開會議過,帳冊也只公告過一年即停擺。
現在會計不願蓋章領錢付款,要求主委召開會議改選;主委欲開會卻沒人敢參與,所以找來管理公司準備委外管理。
請問:
1.個人是否可要求現任主委提供3年前之會議紀錄,請其公布當初主委如何產生?
2.若無會議紀錄,可否提告偽造文書?
3.偽造文書追訴期多久?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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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2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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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向管委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議資料,若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證據,方可提起刑事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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