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中簽署一份認養切結書
對方跟我認養一隻貓 但今年3月發現對方出境
後續發現貓咪其實早已失蹤
切結書有簽署雙方姓名資料時間日期
且內容有寫要是貓咪失蹤 或者死亡 需賠償10萬元
但對方已出境可能一兩年內不會回來
請問我現在提告還有用嗎?且這份切結書是否有效力可以提告對方
這需要告對方哪一條呢?
如果要提告之前是否先寄送給對方 存證信函 對方都無回應的話
這樣對我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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