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本人已有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知道債務人前為撤銷被其他多位債權人假扣押之假扣押執行案而提存多筆反擔保金於地方法院,目前債務人與該諸多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民事官司尚未判決確定,本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提存金,但法院命本人陳報提存金供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請問是指什麼?本人應如何回應?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陳報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也可以提出異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 ... (恕刪)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 ... (恕刪)
沈大律師您好:
可是本人不清楚供擔保原因是指什麼,也不知道原因是否已消滅,可以直接陳報法院說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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