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經有去地檢署開庭過
我是原告也提出和解要求但對方卻沒有按照當初條件做。請問我是否能再多加和解的條件
如果已經和解就不能再告一次妨害名譽
頂多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
我們是有談和解但對方卻讓我覺得沒誠意
就單單和解條件我是否能追加
(我們尚未完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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