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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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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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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方必須錄音舉證證明有心生畏懼之相關情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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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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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對方有

     

    今日出偵查庭 檢察官有跟對方問 有錄音? 對方說沒有 。檢察官有說要看證據、不是只?某方指載陳述… 之後問有無補充 ?有 隨即說簽完名後可離開… 這樣是表示沒有事了!還是要再等後續…謝謝律師…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