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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執行觀察勒戒"的問題 {急求解答}

  • 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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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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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初犯沒有任何前科 11號要去執行觀察勒戒,聽說報到第一天會看醫生並驗尿 如果驗尿有驗出毒品反應 會不會從觀察勒戒轉為戒治? 如果我想延期大約一星期在去執行會獲准嗎?我只要延期一週就好 不用延到一個月那麼久 如果想要申請延期是15號執行那天報到跟他提出申請就好 還是執行之前打電話給書記官問他? 需要寫狀紙嗎? 因為要執行所以我也向公司提出辭持  昨天有新進的人來接我的工作  但很多地方要教他及職務相關的交接  所以我想延期  這樣的理由會獲准嗎?   現在觀察勒戒的天數都是40天嗎?若表現良好  有提前釋放的可能嗎? 執行時要帶入所的物品有甚麼是需要帶的及可以帶的?? 觀察勒戒我只能寄信給家人   如果男友想寄信給我的話我可以收嗎?

    問了很多問題不好意思    ~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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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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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轉為戒治,需視您觀察勒戒之情形而定,再依您的理由,不太可能得請求延期進行觀察勒戒,另外觀察勒戒僅有您的直系血親親屬(父母或子女)、配偶得看您且得與您互相通信,若為您男友,僅得寄信給您,您不得寄信給您男友,僅得寄信給您父母親。且您直系血親親屬一個禮拜僅能會面您一次,除非是您的委任律師,方不受會面次數之限制。另外觀察勒戒需支付8800元之費用,故您可攜帶約一至二萬元之現金,亦可攜帶相關書籍進入勒戒所。至於勒戒之天數為30至45日,最長為60日。若您需要對外之聯絡窗口,可考慮委任律師隨時入所與您會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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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16 18:27 最後編輯日期:109-10-16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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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可line視訊諮詢。

    一、想聲請延期執行可以先電話聯絡書記官,然後再寫狀紙聲請。

    二、是否有強制治療的風險要看觀察勒戒的表現,例如:不能抽菸

    三、參考裁定摘要如后:

    (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
          5 月7 日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
          於108 年6 月5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附設觀察勒
          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於108 年6 月13日轉入法務部
          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繼續執行觀察、勒戒
          ,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評定前科
          紀錄與行為表現39分、臨床評估16分、社會穩定度5 分,
          小計靜態因子49分、動態因子11分,總分60分,綜合判斷
          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且其中關於「前科紀錄與
          行為表現」欄下之「動態因子」之「5.所內行為表現」,
          本件勾選「持續於所內抽菸(2 分)」;「臨床評估」欄
          下之「6 靜態因子」之「1.物質使用行為:1-2 合法物質
          濫用(菸、酒、檳榔)」,本件勾選「有,種類:菸(每
          種2 分)」,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08 年7 月12
          日新戒所衛字第10807010850 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
          可查(毒偵卷第143 至147 頁)。
    (三)因被告抗告意旨辯稱其於新店勒戒處所勒戒期間內均無抽
          菸云云(高院卷第33、37頁),本院乃以上開事項函詢法
          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經該所回覆略以:依據監視畫面
          影像資料顯示收容人有吸菸行為,有該所108 年9 月10日
          新戒所戒字第10806000880 號函(本院毒聲更一卷第33頁
          )暨所附被告觀勒期間吸菸畫面截圖內容如下:」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