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02年9月24到巨匠電腦消費購買課程,但上課至103年3月,對於就業沒有太大的成效。
103年3月28日至巨匠電腦要求停課(退費),但他以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為由,不得停課(退費),103年3月30日到巨匠電腦要求停課(退費),他理由還是一樣
於103年3月31至消費者服務處申訴,4月8日收到公文
4月9日巨匠來電,說明因主管交接、時數計算為由要求我4月15號至巨匠了解。但因已無心上課,又要負擔信貨費用,想在繳費前寄存證信函
想請問律師存證信函該如何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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