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大伯於生前積欠銀行卡費及信用借貸,卻於民國98年1月過世。其大伯子女於3個月內申辦拋棄繼承,並口頭通知其他親屬要申辦拋棄繼承,但各親屬卻於3個月內未申辦。因此依繼承第一順位應為大伯之父母,亦即我奶奶繼承(爺爺很早就過世了)。然一年半民國99年5月後,我奶奶相繼過世,3個月內各親屬皆申辦拋棄繼承。可此時相隔奶奶過世後1年,銀行卻申請主張大伯過世後繼承人為我父親及大伯其他兄弟姊妹。因此大伯財產及債務皆須大伯之兄弟姊妹背負,是否合理?感謝幫忙。
您好!如果當時奶奶確實未拋棄對大伯的繼承,大伯的兄弟姊妹都不會是繼承人,不用擔負銀行債務。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感謝律師。另想請問一下,如未辦拋棄繼承,但民國100年5月23日政府已改"全面限定繼承"。所以當甲方債權人拍賣乙方債務人(我大伯)之遺產(大伯之土地)時,若遺產(大伯之土地)未能拍賣出去,那甲方債權人可以向乙方之繼承人丙方索取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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