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學生團體募捐物資有違法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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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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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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