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以我名義用我家住址寄出不雅照片進行恐嚇導致我被該名後害者提告.事發是去年9月份.最後對方因對我發出電指郵件炫耀他要如何進行對我加以陷害.最後這信件成為最重要證據他被揪出並承認犯行已被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請問這情況我如出以下告訴是否得宜.(妨害名譽.毀謗.為造文書)並提出民事求償20萬元整這樣行嗎?會太多嗎?還有需要補充的嗎?去年9月我現在提出告訴有超出(追溯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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