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大
很急麻煩幫解答謝謝
我朋友於某家公司上班負責現場管理於5月初提出要離職可是當初該老闆與我協調要我在幫忙一個月於是做到6月初時候有確認說明要離職並於6月15日跟現場組長交接廠內所有物品以及清點數量.於6月26日離職而當初跟老闆鬧得不是很愉快 可是我在離職前幾天6月18日有犯了物品在車上忘了拿下而被查獲 當時因物品被東西遮住了 因此被老闆提告我偷拿 並說要告我業務侵占 可是能證明我有交接物品的只有現場組長 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 我被告業務侵占以及
偷竊會成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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