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遊藝場賭博罪偵字傳票

-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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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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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半年前在桃園一間電子遊藝場休息玩樂,此間是會員制消費1000元可以整天在那吃喝,有高級的自助餐,飲品,水果,冰品,小吃非常豐富,也可在那小憩睡眠,但遇警察臨檢帶回做筆錄,(那間是有聽說好像可以私下換現金,但我從來沒問過,也沒換過,只是純粹去娛樂吃吃喝喝,1000元可以換10000分娛樂)因此筆錄時就照實說明,表示不知道換錢的情況,也不知道誰是換錢的人員,半年後還是收到傳票,以被告身份偵字要去地檢署,請問偵查庭會馬上做判決嗎,如果是別人有換錢,但我沒有,這樣也會被連累嗎,請幫忙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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