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棄單該怎麼辦?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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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2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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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買賣契約之義務,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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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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