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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錄音可告恐嚇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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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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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所謂恐嚇依通說及實務見解乃不法惡害之告知。從而若其所告知之惡害內容本即為其可得合法行使之權利者,則除非其目的及手段依一般客觀標準足認顯不具有合理關連性之外(譬如竊書遭抓,結果被害人要求賠償一萬倍書款,不然就提告),否則是不構成恐嚇行為的。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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