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錄音可告恐嚇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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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4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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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是刑事責任告知,似非恐嚇,是否構成恐嚇,仍需視其有無其他言論內容構成恐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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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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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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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所謂恐嚇依通說及實務見解乃不法惡害之告知。從而若其所告知之惡害內容本即為其可得合法行使之權利者,則除非其目的及手段依一般客觀標準足認顯不具有合理關連性之外(譬如竊書遭抓,結果被害人要求賠償一萬倍書款,不然就提告),否則是不構成恐嚇行為的。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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