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協議問題
- 夢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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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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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他們夫妻倆開了一間清粥店
但實際上因該說是她先生的父母開的(婆婆)
店裡面收入一切都由婆婆掌管~
妹妹跟先生負責賣粥跟菜和收攤
婆婆負責煮出熟食~拿到店裡面賣
工作時間早上5:30-下午3點半(包含收攤完時間)
中間有讓我妹妹休息2小時(9:30-11:30)
今天因為他婆婆不給我妹妹2天300元工資(之前是2天100元工資)
比外籍還不如~今天去外面工作至少一小時還有103元~
2天300元工資~婆婆就不給~
先生也不幫她說話~氣的我妹妹要離婚先生也沒負起照顧妻子責任.也沒給生活費
我知道如果離婚後我妹妹變得沒收入~
但我知道妹妹她為了小孩一定會快點去外面找一份工作的!!
請問? 這樣可以訴請離婚跟小孩監護權嗎? 或是拿到贍養費?
還有之前他婆婆跟先生有打過我妹妹~我們也去驗傷了
最後妹妹也是看在小孩子還小~又回去婆家了~
但是那些都已經過了追溯期了...是否算有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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