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骨未申請被視同盜墓?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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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8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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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殯葬管理條例第29、78條規定:「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二十九條起掘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您若未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逕行起掘檢骨,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若有一罪兩罰情形,可提出申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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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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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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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公司將骨粉還給您,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至於罰款部分,依契約規定,若為對方須於事前聲請,對方過失未聲請,與您無關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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