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她認識3年多.期間他一直隱瞞他的住址.長相及謊報年齡.我們僅靠電話就這樣交往了一段時間.期間我也多次匯錢和寄送物品給她.直到最近我發現她很多事情都是騙我的.我想找他出來當面將話說清楚.他也答應了.最後卻爽約.打她電話不是關機就是不接.我該怎麼做呢?寄存證信函給他嗎?他這樣算不算詐欺?
依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要件,以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又被害人確因而陷入錯誤而為財物交付者始屬之,若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入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建議你將事實脈絡和律師討論清楚,蒐集證據,以進行下一步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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