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偽造文書罪
- 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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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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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大律師:
妹妹因未滿18而將我的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更變照片以便他在酒店上班臨檢用,今年初我到戶政事務所把照片更變回來,被承辦人員反應並非本人,後來解釋過後他要求我寫一份切結書,並說明照片更變非本人意願和知情。這幾天收到以偽造文書罪偵訊的通知,我想請問這樣算是偽造文書的哪一項呢?那該會有什麼刑責?
如偽造文書罪成立,會有前科嗎?往後會因此而有什麼後果(如不能貸款等)
身分證更變時妹妹為17歲,我剛滿18歲,如今都已滿18了,那是皆已成年辦理還是一個成年一個未成年呢?
煩請大家指點迷津,感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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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6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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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妹妹偽造身分證可能違反該條規定,復依刑法第1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妹妹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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