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糾紛
-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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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0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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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26無預期被公司告知做到7/31,公司給的理由是因公司營運不佳,必需裁撤掉整個組別,因為我們這間機構是102/11月初的時候剛成立的新機構,當初因為公司還在跑一些工程與政府相關得流程,無法讓員工都能夠上班,所以口頭上協定,待機構正式營運後,逐月歸還積欠公司假的部分,但每個月公司還是有按時發月薪。
我想詢問的?
問題
1. 法律上有已支付給勞方的薪資,資方在無預告日的狀況下,告知員工月底要離職,而欠的天數部分,直接用當月薪資下去折抵,這個做法成立嗎?
2. 合約上是說逐月歸還,勞方有誠意願意逐月歸還的情形下繼續於該公司服務,而資方因為公司營運問題無法讓員工繼續任職,這樣應該如何處理?
3. 如果公司堅持因為營運狀況不佳不願意發遣散費?
4. 公司告知營運不佳而另外徵聘員工?
5. 雇主因故拖延不簽正式合約,那預扣的薪資部分是否也要一併返還?
合約6月底到期,員工在無任何違反公司規定下,公司拖延不簽約,至7月份無預警的要求員工離職
*因我們當初是簽試用期合約,每個月公司都扣3000
*如果合約到6月底,那我已經又繼續上了快1個月,這樣視同為正式員工嗎?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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