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妹與一有婦之夫交往而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但原告(他老婆)手中有些親密與私密照,
原告的取得方式應該有兩個:她老公的相機記憶卡或是徵信社偷拍,
請問這兩種方法我妹可以提出違法蒐證嗎?或是侵犯隱私的問題嗎?
您好,對方自先生相機取得記憶卡部分,除非先生願意作證,否則難以成係刑事責任;至於請徵信社偷拍部分,對方已涉犯教唆妨害秘密罪嫌,可對徵信社偷拍之人員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並一併對對方提出教唆妨害秘密罪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請問目前要與對方談和解,我妹是不利的一方
因對方手上有些照片,但最多只到親吻照,並無更確切的證據
原告有做憂鬱症鑑定,要求精神賠償100萬
這樣的條件和解需要請律師談嗎?因為對方也有請律師寫訴狀
會不會和解不成上法院後,原告會保留更有利證據在當庭提出?
因為訴狀附件的照片看來,並無非常確切證據,頂多只能證明他們交情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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