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於2012年去日本出差期間買了四罐小花眼藥水.
其中兩罐是送給同事當小禮物, 兩罐本來是送給女朋友.
但是女朋友說她只需要一罐, 於是我就將多的一罐於網路販賣. 因而違反藥事法.
現在台北地院的檢察官可能會起訴我兩項罪:
1. 輸入禁藥罪
2. 販賣禁藥罪
我之前不知道小花眼藥水是禁藥.
能不能請你們幫幫忙呢?
這樣的案件通常可以爭取緩起訴,建議向檢察官請求,
不過要快,這樣的案件檢察官通常不會開第二次庭就結案
小花眼藥水成分是甚麼?確實是禁藥嗎?說不定台灣也有相同成分的眼藥水在販售了, 只是商品名不同而已
結果, 我今天收到法院的傳票了.
請問法院開庭之前, 我需要準備甚麼嗎?
我有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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