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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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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10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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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律師幫幫忙

    我是孩子的生母,但我的孩子是未婚出生,出生時因生父認領從父姓

    但是目前監護權歸我,我現在有結婚但配偶沒有超過孩子20歲,所以之前已經詢問過,我的配偶無法聲請收養關係當孩子的繼父

    可是孩子現在19歲生父因為不想扶養,所以19年來都沒有扶養過孩子,都是我的配偶把我的孩子養大,那我應該如何幫孩子聲請中低收入戶

    因為我沒工作和配偶的所得是可以聲請中低收入戶的,但是聲請單位和我要孩子生父的所得證明單,那我應該如何證明孩子沒有受生父扶養,然後生父的電話或聯絡方式我都沒有

    請教律師我應該如何處理,是要斷絕父子關係,還是要怎麼證明生父從未扶養?才能夠聲請中低收入戶?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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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10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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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配偶要收養您的小孩,只要年齡差距16歲以上就合法,並不是20歲,可以再確認一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