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電驢下載(散布)違法影片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8-11 23:04
- 文章人氣:271
- 個人積分:108868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提出對您有利相關說明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10-11 00:03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4012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壹、參考不起訴因素:
1.「點對點(或稱P2P)軟體之使用者於下載檔案同時,縱使欲下載之目標檔案分段尚未成為可使用之完整目標檔案,亦會就其已下載所擁有之檔案分段部分,立即為上傳分享之動作,且即令軟體使用者不知情或不願意上傳,惟只要有其他電腦提出下載需求,該持有目標檔案分段之軟體均會配合將已下載之檔案分段強制上傳予他人,則該軟體既有強制上傳之設計,則在一般使用者之主觀認知上,是否確有「軟體下載目標檔案之同時必定會同時上傳分享該檔案」之認識,實非無疑;況依目前之社會常情而言,該軟體使用者之原意,大多均係使用該軟體下載檔案,而非上傳檔案。
2.emule軟體之強制分享特性,係屬專業知識,若非對於特定軟體有一定之熟悉度者,實難對該軟體之特性有深入之瞭解。本案被告之工作為…,其並非深諳電腦相關知識。是以,被告對此電腦程式於執行下載檔案之時必定同時上傳分享檔案一節並不知悉。
貳、本案回答:
一、不用太擔心,但是要先準備。建議你約來事務所先諮詢。
二、這個涉及的是散布未滿18歲性交或猥褻物品及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問題。
三、每一個使用emule下載東西的人都會問為什麼會是散布,那是因為emule這個程式是p2p的程式,點對點。下載的同時就會上傳。所以你下載的同時就會有散布的效果。
四、警方會問你知不知道這個程式下載的同時會上傳,知道的話你還下載,那就會被認定你是有上傳的故意。
五、你有兩個方向可以主張,一個是否認犯罪爭取不起訴;另一個是你坦承犯行,然後寫一個刑事答辯狀認罪坦承犯行,希望檢察官給你緩起訴的機會。
六、建議你約時間諮詢一下,至少不要一個人面對一個人晚上都擔心到睡不著。
七、到一審是有機會爭取輕判(例如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參、據本所勝訴經驗,如果是要不起訴可能的理由:
(一)從影片看不出女生是未滿十八歲。
(二)被告主觀上不知道這個軟體下載就會上傳。
(三)檔案名稱看不出有未成年人內容。
(四)家中電腦曾中毒。
(五)本所大部分案件是獲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也有一審委任獲判緩刑的經驗(如獲緩刑就不用關)。
(六)有的人只要沒事就好了,所以有部分的被告會要求律師在偵查中往緩起訴的方向努力。
肆、茲臚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所勝訴案例供參考: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十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十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十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十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伍、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希望當事人在偵查中勝訴回歸正常生活。
二、三年內刑事案件勝訴經驗142件。
三、承辦經驗:
(一)emule案件獲不起訴案。
(一之一)emule案獲緩起訴案。
(一之二)不知年紀性行為不起訴案。
(一之三)旅館做愛後糾纏不起訴案。
(二)未違反意願不起訴案。
(三)未成年口交緩刑案。
(四)以事後互動狀況證據為憑不起訴案
(五)酒醉斷片致懷孕不起訴案。
(六)有傷但非強制性交不起訴案。
(七)未滿16歲未達成和解但輕判得易服社會勞動案。
(八)同性戀二審無罪案.以監視器為證據證明未強制不起訴案。
(九)酒醉斷片不成立強制猥褻案
(十)兩情相悅不成立利用權勢性交案(事後雙方親密合照
(十一)未滿十六性交誤認成年不起訴案:
(十二)未通過公家測謊但不起訴案。
四、依律師承辦案件經驗所寫成之文章:
(一)未成年人性行為無罪因素之研究(四)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78690-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三)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643300-
(四)妨害性自主涉訟案件處理方式。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五)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
(六)妨害性自主案件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七)妨害性自主案件量刑之研究。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量刑之研究。
(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實務判決之研究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99705469
[十一]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十三]刑案偵查中應答策略 (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84616651-%E5%9C%B0%E6%AA%A2%E7%BD%B2%E5%81%B5%E6%9F%A5
[十四]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十五]下載影片無罪判決參考因素之研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十六]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85047
[十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四)
(十八)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芝山捷運站二號坐計程車120元左右*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