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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適用問題!!!

  • 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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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16 09:38 最後編輯日期:103-08-19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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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三項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
    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