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少法適用問題!!!

- 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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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16 09:38 最後編輯日期:103-08-19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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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三項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7 條 第四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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