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前一個問題
- 魏克仁律師/所長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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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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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謂「緩刑」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的執行,如果在暫緩執行期間內,被告行為良好,且未經法院撤銷緩刑,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此種制度主要是針對犯罪輕微的人,如偶發犯、初犯、過失犯等保全廉恥心,以促其悔改遷善。 2、就本案法院對被告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緩刑肆年」之宣告,於緩刑期間,受刑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即謂暫緩「刑」的執行,以啟自新。 3、建議您速找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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