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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勒戒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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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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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勒戒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遭到釋放後就可以自己連絡家人了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柔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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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2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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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和我男友的家人都有去看   我是用增加接見的方式才能看他  這樣對他有好處嗎     他說有在做第二次的驗尿    但還是要等到10月初才能回來    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