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少年在某處性交未滿14之少女。少年法庭在筆錄節本審理終結宣示為保護管束...請問,被害人為單親媽媽,只能眼看自己女兒白白被玩而沒有對方道歉與賠償嗎?再請教所謂筆錄節本是等同於判決書ㄇ?如有不如10日內抗告是指法官上的日期還是書記官的?還是收到掛號的日期為主?? 請大大幫小弟解惑...
收到後十天內要提抗告,以收到法院裁定時為準
如果你不滿意結果,要在十天內抗告,不然就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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