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是打工屬於約聘人員,今年暑假7月22日才開始上班打工,但因為我有接到國外的留學通知,我在9月10日有提出要離職,工作未滿2個月,想問律師需提前幾天告知辭職才沒有違反勞基法,我沒有簽任何的約聘,只是公司的人員說我必須待到月底,如果我待到月底我就錯過了入學報到時間了,依據勞基法律師可以詳細的跟我說明一下嗎?
建議發存證信函跟公司講要離職(保留證據),不要只是口頭說說
另你服務未滿三各月,並無須有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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