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金差異很大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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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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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倘若您所謂網站計算的是資遣費,則應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薪資計算,而非以投保金額計算,但前提是要符合請領資遣費的條件;另外,您未提到的離職方式、離職時年齡及公司是否自訂離職方案等都會與離職時可請領的金額有關,可備妥資料後正式諮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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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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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3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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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如係指退休之情況且適用舊制
則應適用勞基法第55條及第2條之規定計算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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