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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 胖胖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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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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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收到台中衛生局來函

    指出曾在露天拍賣販售武田 新表飛鳴S細粒

    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這是偶爾去日本時,從當地藥妝店帶回來的

    所以數量也只有幾罐而已

    因為它是乳酸菌,在日本不是屬於藥品

    台灣這邊的藥房並沒有賣這一款(這是日本當地才販售的)

    所以,想請問一下:

    若它是屬於保健食品而非藥品

    網路販售(沒有標榜任何功效或療用,只是純粹貼產品照片而已)

    這樣是否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呢?

    如果,它在台灣也被歸類是藥品或是不能賣保健食品的話

    我將會面臨怎樣的裁罰,因為月底要過去陳述說明

    故想請問該如何因應以及該如何準備資料較好

    謝謝

     

  • 陳華明 (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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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30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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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若非藥品, 當然就不受藥事法規範了

     2. 所以這健胃整腸的產品是否是藥品, 還待衛生局認定(但我認為應會被認為是藥品, 因為醫院醫師也會開Biofermin這個藥品給病人)

    3. 其實說真的, 若是為藥品而沒有台灣的藥品許可證, 就屬禁藥, 有刑事責任. 但衛生局多是以沒有藥商執照而賣藥 (這其實是指賣有許可證的藥物, 只是販賣者沒有藥商許可證而已)而裁罰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