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之判定

- 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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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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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夫妻雙方於女方懷孕1個月時離婚,之後小孩出生共同監護但男方在小孩九個月內只見過三次其他時間由女方照顧而後男方想爭取單方監護權
男方之主張:1.家境優渥(本身無財產皆在其母親名下)
2.女方工作不穩定
3.爭取到監護權後想將小孩送養至外國,這樣對小孩及父母的未 來較好
4.小孩從父姓
女方之主張
3.女方想自己扶養
疑問:
1.女方勝訴機會大嗎?應該如何主張較好?
2.爭取到監護權後需要男方同意改姓嗎?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可單獨送養嗎?若不行如何防範男方偷偷將小孩帶出國?
4.除了第一個月男方有付扶養費12000元之後八個月就沒付,女方是否對男方成立債權?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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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您所述小孩尚且年幼且女方為主要照顧者並有經濟能力,故如再加強家中有可以幫忙照顧小孩之人,就會更有勝算。
2.爭取到監護權後,如男方不同意改姓,就要透過法院裁定決定是否能夠改姓。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仍不能單獨給他人收養,原則上還是需要經過您的同意,
但法院還是可以依子女之利益考量決定是否可以出養。
出國方面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男方將小孩帶出國,再聲請酌定子女之重大事項權利行使。
4.女方可就男方八個月未付之扶養費成立不當得利之債權,不過金額通常為已支付扶養費金額之二分之一。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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