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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監護權

  • 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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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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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今天想詢問的是

    2014/09/20下午13點左右我和先生發生扭打 在場的有先生的阿嬤和我一歲三個月的兒子,先生先動手我也有還手(請問這樣算自衛嗎??)因為先生一直攻擊我頭部也拿東西敲擊我頭部也拖我頭去撞牆,我還手也有打了他頭部和咬他但是我沒東西攻擊他,後面我打113警察有來問我事情和資料只是先生都不在場(這樣算做筆錄嗎?)警察有問我要申請保護令嗎?還是先備案?(我選擇先備案)警察也後續說如果要申請保護令直接拿驗傷單去警局找他就可以了

    在下午3點多時我第一次去醫院驗傷,醫院拿了家暴驗傷通報書給我寫..後面驗傷完了我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請問我先生是職業軍人 我只是家庭主婦 如果要打離婚監護權官司我勝算會比較高嗎?友人叫我先申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如果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是怎樣的呢?

    因為先生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很愛賭玩六合彩跟台灣運彩

    那這樣我收集他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還有他叫我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能當證據嗎?還有我先生根本沒什麼在顧小孩幾乎都我在顧要他顧像要他的命,而且我也算得出來一年內他換過幾次尿布幾次洗澡幾次泡奶大概都兩隻手數的出來...

    我並不想把兒子給他,因為他幾乎時間都在軍中雖然晚上會回來但是也窩在房間內,家裡只剩年過70幾的阿公阿嬤 他媽媽生他後又嫁到嘉義後面也生了兩個

    而友人跟我說法律有一條(幼兒從母)我不懂這條法律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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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00:13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2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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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您還手也有打了先生的頭部和咬先生部分可能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會構成傷害行為。

    2.只要有和警察作成正式陳述之記錄,就是作筆錄

    3.離婚事由與職業無關,應視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而定。

      監護權部分法院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

    4.您友人建議您先聲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是正確之方向。

    5.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與一般人相同,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6.您收集先生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以及其叫您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可以當作證據

    7.幼兒從母之意即為通常法院會考慮小孩年齡較小,原則上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合之情況,

      除非父親能夠證明由母親監護會有不利於小孩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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