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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監護權

  • 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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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7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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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20歲老公26歲

    以後如果打算離婚,老公目前就學貸款有將近10萬沒繳又幾乎每天都在玩電腦還會買點數。

    有時候一個遊戲的點數可以買到5000~10000

    目前他有在工作,可是有時候會不去就翹班。

    而我現在沒有工作在顧小孩,之後打算找工作

    目前我銀行裡有存一些錢,小孩沒滿一歲。

    之前我懷孕的時候他有去找過小三但是我們哪時候還沒有登記結婚,可是我有證據

    還有懷孕期間他有打過我幾次巴掌可是看不出來有傷所以無法驗而且他也把我的手機跟錢包都搶走。

    如果以後我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機會大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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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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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