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律師
我家人的公司,被國稅局有販賣發票、收購發票的行為,但是根本就沒有,法院要我提出沒有販賣或收購發票的證據,但真的沒有我要怎麼生證據?又說賣發票的利潤是百分之8,就沒有賣怎麼會有利潤,即使有賣,百分之8到底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好奇怪,推計百分之8是合理的嗎?法院說是有一個甚麼行政函令還是行政規則,這樣就可以收我的稅嗎?
麻煩專業的大大,感恩。
我處理過幾件這樣的案件,
被國稅局盯上認定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的案件通常很麻煩,
相關資料很多,且都是憑證,法官通常會相信國稅局的認定,
要花很大力氣說服法官
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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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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