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律師
我家人的公司,被國稅局有販賣發票、收購發票的行為,但是根本就沒有,法院要我提出沒有販賣或收購發票的證據,但真的沒有我要怎麼生證據?又說賣發票的利潤是百分之8,就沒有賣怎麼會有利潤,即使有賣,百分之8到底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好奇怪,推計百分之8是合理的嗎?法院說是有一個甚麼行政函令還是行政規則,這樣就可以收我的稅嗎?
麻煩專業的大大,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推計課稅哪是國稅局以同業利潤標準之判斷您所經營之公司可能有之所得。通常是因您們未提供相關憑證故國稅局直接推計課稅,為若您確實有提供憑證,國稅局卻仍以同業利潤標準認定,則可複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行政處分有違法時,可提起行政救濟撤銷原行政處分,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替您救濟,畢竟行政訴訟難度較高。
我處理過幾件這樣的案件,
被國稅局盯上認定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的案件通常很麻煩,
相關資料很多,且都是憑證,法官通常會相信國稅局的認定,
要花很大力氣說服法官
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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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舜暄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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