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
- 小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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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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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我很好的朋友跟我借錢,事後因為還不出錢,又再跟我周轉,他說他販賣速度快,很快能還我錢,於是我又借給他一筆錢,沒想到他說客戶不如預期,所以囤貨在家,我基於想收回我的錢的立場,我幫他介紹了幾個朋友,最後雖然沒有存貨,也順利的還給我一些錢,但是因為壓力過大,所以與我商量是否能讓他打工慢慢償還。昨天警方上午十點拘提我,一直讓我等到晚上九、十點才問我筆錄,我一整天沒有進食,雖然他們有買飯給我吃,但我真的吃不下,他們用通聯譯文問我,但是我真的都不記得自己是否有說過或者接過這樣的電話,但是他們問我在某年某月某一天的幾點幾分有將電話借給別人嗎?我不清楚,但他們說有還是沒有,我說因該沒有吧,那就不會是別人說的!我說:恩,應該是!就這樣我被牽引著回答,晚上十二點多我被移轉到偵查庭,中間我都吞吞吐吐,大人突然發怒說,妳跟別人講的都不一樣,在不說我就把你羈押起來,隨後叫我上前拿一章通聯譯文,並再次尋問我,是否知道鑰匙工人是何物,看著通聯譯文上有淡淡的鉛筆標示K他命及搖頭丸,我就又照著念了!結束問話庭上判我三萬交保並問我有何補充,我補充我真的沒有販賣只是一個中間人介紹朋友跟朋友認識!如果起訴我販賣二級和三級毒品怎麼辦? 有贏的基會嗎? 證人兩位 一位說他打電話是找我購買但不認識我只知道我朋友! 一位說從不知道我知道我朋友,她打的是我的電話號碼,可是她說她完全不曉得我。 證物為通聯譯文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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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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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次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為必要之點,您可視本案之監聽譯文,及證人之相關指述,鑰匙是否確為K他命之代稱、工人是否確為搖頭丸之代稱,及數量為何,價錢又為若干,是否證述均為一至,而毫無矛盾之處;又毒品犯罪若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有減輕之機會,這點您亦須加以考慮,是否於偵查中認罪自白,再若又供出毒品來源上手,協助破獲,可再減輕一次,以及您涉嫌販賣之次數,一次論一罪,是否要很衝的拚無罪,還是先認罪,因偵查不公開,待起訴閱卷後,知道所有證據資料後,再翻供;或是僅任幾次比較明顯的,不明顯的不認罪,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但都須視證據齊全之程度,若譯文及證人均咬得很死,是否要很衝,就要加以考量風險是否過高。
建議您可於下次偵查庭開庭前委任律師,並事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由律師陪同紀錄資料,以利判斷是否認罪還是認轉讓,惟認轉讓亦有可能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而是用藥事法第83條規定,即若認轉讓,是否仍有第17條規定自白減輕之適用,易容有爭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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