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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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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8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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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可以向法院聲請由一方單獨行使監護權。法院會參酌民法第1055-1條以決定監護權歸屬:「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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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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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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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分居長達六個月以上,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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