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解約不買了嗎
- Ju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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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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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不要再多給錢,可先發函催告對方限期交車,期限屆至若還不交車,您就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50萬 ... (恕刪)
沈律師您好,我也遇到相同的問題,但我的情況是這樣的,車輛已過戶我名下,契約訂定的車價是45萬,我只付了39萬給車商,原因是簽訂契約後中途業務口頭答應我降價,但沒有更改契約,過戶後車商反悔,說要依契約收尾款六萬多元。
因中古車買賣契約上有一條任意解除權: 第十二條 (任意解除權) 甲方支付定金後 如不願受買 得拋棄定金 解除契約 乙方如不願出賣 得加倍返還甲方所支付之訂金後 解除合約
(1)此情形我仍可以任意解除權解除契約嗎?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甲方
(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甲方(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甲方)簽名:XXX
因我未攜回審閱,所以契約上並無填上日期及審閱天數,但買受人簽名處我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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