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如題,剛就職幾天,覺得工作內容與環境無法適應,但因為已和公司簽約,如此一來若是離職,算是違約嗎?
(合約內容如下)
本合約為二年,乙方於合約期間或期滿時,乙方不能勝任其職務,經甲方考核不合格或有違約事由時,甲方得立即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二年期滿後雙方再視情況簽訂新合約。倘若未滿兩年中途離職,必須賠償公司試用期薪資的損失。試用期為二個月。
感謝陳律師的回答。
請問有沒有不進法院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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