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該怎麼半...三個月前我跟一個朋友的朋友去bar喝酒,因為氣氛很好,她就跟我一起回我家說要聽聽看我的音響,她來我家後可能有喝酒的關係我們情不自禁的來一次沒帶套,後來她告撿屍,媽的逼,根本是自願的,可是法官的檢查官小姐說我少來了有做就承認,還很兇,說我是強暴,還說女生都願意接受測謊了,說我早一點承認他可以幫我想看看辦法,然後也叫我去徹謊,我現在答應了可以臨時說不要去嗎?我還沒去測可是有點ㄔㄨ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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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且本件涉及的罪名是重罪
所建議應小心應對,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為宜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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