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協議書上的見證人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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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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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須二人以上見證人,故一定要有二人以上見證人簽章;實務上,見證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以親見或親聞確認離婚雙方有離婚之真意為佳。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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