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監護權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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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9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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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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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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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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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如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補充說明,若現有事實顯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顯有不適任情形」,您或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僅供參酌。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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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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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現階段小孩是跟著對方,所以您在爭取改定監護時,就此部分屬於較為弱勢的(因為法院原則上會認為變動孩子已經習慣的現況,對小孩子不是很好)。
但是若您能具體指出孩子給對方監護教養,有何不利小孩之情況(比方說如您文中所提到的酗酒情形),則可蒐集證據提出改定監護之聲請唷!
辛苦您了!如還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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