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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民事賠償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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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1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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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1、若令弟車禍發生時,滿20歲,依民法第12條規定,令尊無須為其負民事責任。倘其僅滿18歲,則依民法第187條,令尊尚須與令弟負連帶民事責任

    2、倘令弟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則依民法第188條,他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公司有權利在賠償車主後,再向令弟求償

     

    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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