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為詐騙案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加民事求償
被害人提出的金額69,989元,其中有29,989是匯入我的帳戶裡頭的
有其他40,000元是被害人聽信詐騙集團的話所購買的點數金額
未經由我帳戶,我有些疑問,他向我求償經由我帳戶的29,989的金額,但其於未經由我帳戶的是他自己所購買的40,000元的點數金額是否也可向我求償?
我並非正犯,法院判定我屬於幫助犯,匯入我帳戶的29,989元是否我也要全額幾付?是否也該由其他正犯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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