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權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0-27 11:35
- 文章人氣:289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擅自搬家而未告知搬遷地點,有涉及妨礙您行使親權之情事,您可以主張對造妨礙您行使親權而請求法院改定由您單獨擔任監護權人,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明確之探視時間及方式,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