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您們好,
當配偶想要寄發存證信函警告我喜歡的女人,但是她想要寄到公司甚至副本給公司所有的同事,請問存證信函可以這樣使用嗎? 如果她是這樣濫用,是否可以 以曝露私人感情問題或是曝露對方私生活或是.....任何有可能的法律條文去提告她呢?因為我認為配偶已經濫用法律了,雖我是過失者,但是她卻以自身為無過失狀況下,咄咄逼人甚至 威脅。希望可以知道一些訊息而提醒她,別做了一些事情可能反而會把事情搞得更複雜。
? 律師您好,
如果配偶將存證信函發至第三人且不相干的人(例如:同事、公司),將會構成毀謗,那當配偶執意要如此,將危害到我喜歡的女人無法工作(例如:公司收到這樣的存證信函評估後認為請她必須離職),也就等於造成她無法正常生活(無收入),此舉是否可以提告配偶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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