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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命

  • 余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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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1 23:28 
  • 文章人氣: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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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身為從事嬰童用品公司,年初口頭與產後護理之家(以下簡稱A公司)達成協定,每週運送商品,採雙月結.本公司每次送貨都會出示送貨單(清楚載明品項與單價),經A公司職員簽收無誤.豈料,今年三月欲向A公司索取貨款,A公司以該公司已出售予他人為由拒付,並稱第三人會代為支付),本公司為免日後有糾紛故寄發存證信函,更於六月間申請支命,而A公司議異,並稱會委託他人召開債權大會為處理方式.對此,想請問目前有證據顯示A公司只屬單純更名與更換負責人,更名前後均屬同一家公司,只是現階段A公司分為一~三館,各掛不同之負責人,那麼支命上頭的負責人應填寫三位?而當時更換前那位負責人是否也應填在支命上?在法律上填不填負責人有何分別?我可對負責人名下個人財產強執?此情況是否構成詐欺?又詐欺是告公司或個人?抱歉,問題有點多,實在困擾,是否能回答愈詳細愈好...感恩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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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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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建議  貴公司應先釐清對方是否確實有設立公司,還是僅是營業商號。

    2.如果是公司並只屬單純更名與更換負責人,則支付命令只要公司名稱正確即可,

      負責人是否正確較無關係,可事後聲請更正。

    3.如果是營業商號就要對當時簽約之負責人發支付命令

    4.如果是對負責人個人發支付命令才可對負責人名下個人財產強執

      對公司則不行。

    5.是否構成刑事詐欺要視對方是否自始即無付款之意,並應告犯罪行為人個人。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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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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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子中心多屬辦理營業登記之商號,支付命令應載明某某商號即某某(負責人),主要示對當時該商號之負責人追討,至於詐欺部分,實務上很難證明對方訂貨當時就有故意不要付款,不會成立詐欺,法院實務上多半認其為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紛爭,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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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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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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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定與您簽定買賣契約為公司或個人,若為公司,即使公司換負責人,仍可對公司請求;若為個人,即應對個人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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