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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戒結束驗尿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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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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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建議您儘早與檢察署聯繫詢問後續承辦保護管束驗尿液之警方單位,自行到案配合警方辦理相關事宜,以免日後警方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屆時因此被迫強制到案採尿,於您未必有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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