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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點警示範圍外受傷能否求償?

  • 漂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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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0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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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請問進入一個購票(環境清潔費)之風景區,因貪玩自行跨越業者警示範圍而受傷,然受傷地點仍在業者園區內,請問是否可以向業者求償?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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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0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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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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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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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在交通部觀光局的國家風景區內受傷,當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就公有警告設施有所欠缺,導致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當警告標誌或緊急救難系統等設備欠缺維修保養而不具備安全性時,不論管理處是否有過失,國家即應對受傷者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若在民間業者所經營的風景區內受傷,如果民間業者未盡防止遊客受傷之義務,受傷者亦得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業者已盡防止遊客受傷之義務,是遊客自己超出警示區域而受傷時,雖然還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這時業者是可以主張免責的。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民法第191條之3)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