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點警示範圍外受傷能否求償?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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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1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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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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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在交通部觀光局的國家風景區內受傷,當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就公有警告設施有所欠缺,導致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當警告標誌或緊急救難系統等設備欠缺維修保養而不具備安全性時,不論管理處是否有過失,國家即應對受傷者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若在民間業者所經營的風景區內受傷,如果民間業者未盡防止遊客受傷之義務,受傷者亦得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業者已盡防止遊客受傷之義務,是遊客自己超出警示區域而受傷時,雖然還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這時業者是可以主張免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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