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就是,我有法院判決書判定前夫每月5號前需付10000元的扶養費,最近這三,四個月對方在5號轉帳時會故意少付2或3000不等,都要聯絡他請他補齊,他才把不足金額補上.因為判決書上有註明如遲誤一期,其後之期間視為已到期.請問他這樣是不是算是遲誤了?因為他沒有一次給足10000.雖然過幾天都有補上,這樣可以讓我再提告對方做強制執行全部到期嗎?
謝謝.
律師您好!再請教,寫了書狀後就是直接開庭然後提出證據就一定能強制執行全部到期了嗎?還是仍需開調解會?因為有了解其他案例,是否會有調解官或法官反而認為對方仍算有付款,會有這可能性嗎?謝謝.
家惠妳好:
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不會開庭,執行法院會依據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書)的內容進行查封扣押以及換價程序,依妳所述,判決既然已有記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那麼只要對方未按期給付全額,即可對全部的扶養費請求。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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